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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上一则关于某精神科医生因为走穴被免职的消息引发了广泛的关注,乍一看到这样的消息,很多人可能一时还不明白,走穴是什么意思?医生走穴是否合法?下面八卦来了的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医生多点执业的最新消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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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走穴被免职
距离医生多点执业制度全面放开还有22天,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精神科主任胡一文因为被指“在外兼职”,遭到免职。3月9日,天佑医院相关负责人来到胡一文所在科室,向其宣读了处分决定。院方称,胡一文未经医院许可,未向主管部门报备,擅自到私立医院武汉市武中精神病医院兼职,故对其作出行政撤职的处分。
就在胡一文被免职的不久前,国家卫计委正式发布《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对原相关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中有关医师执业地点、注册模式、注册变更程序和退出机制等做出修改完善,该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这也同时宣告医生多点执业制度的全面放开。于此节点上,胡文一因“在外兼职”而被医院免职,其所引发的争议其实是可以预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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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走穴是否合法
客观来说,尽管多点执业全面推广在即,国家政策层面也一直在鼓励医师多点执业,院方所作出的处罚决定,可能有违医生多点执业的改革趋势,但在既有的相关规定下,院方的做法未必就逾矩了。而抛开个案来看,该起事件中院方对医生“兼职”的态度,之于即将全面推行的多点执业改革,或是一种现实的提醒。
如该起事件所示,院方之所以反对胡一文的“兼职”,至少有着两个方面的现实考量。一者,正如院方所认定的,胡一文与医院签订合同明确为“全职”医师,事先并没有提出多点执业的要求,医院是按照“全职”人员对其进行培养、宣传和晋升,并给予“全职”的福利待遇。那么,“兼职”或是即将推行的多点执业,显然就首先会对这种现有的“全职”制度形成挑战。
事实上,此次“两会”期间,就有全国政协委员表示,作为医院的全职工作人员,如果周五应该在医院上班,但是跑到外地去多点执业,这显然是不对的。除非他与医院签订每周只工作4天的劳动合同,周五就可以多点执业了。因此,医生多点执业需要有相应的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建立多种类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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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对于医院而言未能言明的反对理由可能是,无论是事先未经报备的兼职,还是以后的多点执业,在客观上都要求医生能有更大的职业自由度,这对当前不少医院特别是公立医院的管理制度可能引发的“不适”,不容忽视。若一方面倡导多点执业,医生变成“公共资源”,另一方面院方却依然延续传统封闭化的“单位人”管理制度,个中矛盾将不可避免。所以,同样有政协委员指出,应促进公立医院建立新的用人、管人制度,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在用人、管人机制上,改变医生的“体制人”身份。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胡一文在多点执业制度正式推行前,因兼职而遭免职,恰好反映了多点执业在未来实施过程中可能需要的配套制度改革。任何改革都是对相关利益的再调整,医生的多点执业同样如此。若不重新界定医院与医生之间的“雇佣”关系,不从人事制度和管理制度上,乃至利益的协调分配上,为医生的“自由流通”创造适配的职业环境,多点执业之路恐怕难以顺畅。
全国人大代表蒋忠仆。图片来源于网络
全国人大代表蒋忠仆:促进医师多点执业
“医师多点执业是国际惯例,也是社会各界多年呼吁的一个问题。医师多点执业可以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促使医疗水平均质化,方便群众放心就医,这样就可以解决长期最困扰民营医院发展的人才难题。”全国人大代表蒋忠仆认为,大力推动社会办医,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需求,可以用市场化手段体现医生价值,解决公立医院医生工作强度大,劳动报酬低的问题。
蒋忠仆表示,医师多点执业虽然试点多年,但全国注册多点执业的医师不足医师总数的5%,大部分是离退休医生。谈到之所以出现这样问题的原因时,蒋忠仆向记者说道:“首先,是因为政策有缺陷。2014年国家五部委发布《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中要求‘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获得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同意’,这一门槛让绝大多数医生难以跨过。其次,医院为维护本院利益不愿放专家外出。再次,医生因担心院方不满,影响自己的职务提升、职称晋升和在学术组织中的地位,担心产生医疗纠纷,责任无法划清,而不敢走。”
为推动医师多点执业工作,蒋忠仆代表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政策要支持。第一执业地点。应当允许医师在完成额定工作量的基础上,法定工作日可安排一天用于多点执业;其次,办理要方便。可试行“区域注册,备案管理”,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在具有第一执业地点医师注册权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到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只需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三,管理要规范。要明确多点执业医生的资质要求、多点执业范围等。明确多点执业的人事(劳动)关系,第一执业地点变更的,多点执业注册同时作废;第四,责任要划清。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解决方法。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纠纷时,由发生医疗纠纷的所在医疗机构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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